調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遼1281民1454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遼寧省調兵山市。
負責人:葛某某,系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某某,漢族,住鐵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某,系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女,漢族,住遼寧省鐵嶺縣。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銀行與二被告簽訂的《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應當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原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郭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應向原告償還到期的貸款本息,現原告已逾期償還貸款本息,構成違約,原告主張收回被告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某某銀行要求被告郭某某償還截至2021年7月1日貸款本金154950.62元、利息24518.08元、罰息10467.67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償還全部貸款自2021年7月2日至全部貸款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利息及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原告某某銀行要求對被告郭某某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問題。被告郭某某自愿以其坐落于某小區(qū)房屋為其貸款18萬元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原告某某銀行依法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截止至2021年7月1日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合計189936.37元,并給付利息、罰息(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全部貸款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借款利率及罰息利率計算);
二、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對下列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郭某某名下坐落于某小區(qū)(他項權證號為:調兵山房調兵山他字第××號)房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01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芳
法官助理??楊?光
書記員??肖富元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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