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耿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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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4民初3629號

原告:陳某,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耿某1,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999年農歷正月份,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農歷2月24日,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子耿某3出生于××××年××月××日;長女耿某4出生于××××年××月××日;次女耿某2出生于××××年××月××日,耿某3、耿某4均已成年,耿某2現跟隨原告陳某生活。2020年4月份,原告陳某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豫1624民初11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許原告陳某與被告耿某1離婚?,F原告陳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耿某1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yǎng),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現裂痕。2020年4月份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后經本院判決不準許離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雙方至今仍未和好,現原告陳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離婚態(tài)度堅決,說明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應當認定夫妻感情已經達到破裂的程度,應準予離婚,故原告陳某訴請離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次女耿某2尚未成年,現跟隨原告陳某生活,且從耿某2出具的證明來看,耿某2愿意跟隨原告陳某生活,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婚生女耿某2由原告陳某撫養(yǎng)更為適宜,原告陳某自愿放棄耿某2的撫養(yǎng)費,本院予以認可。被告耿某1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自己的質辯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陳某與被告耿某1離婚;
二、婚生女耿某2由原告陳某撫養(yǎng),被告耿某1不承擔撫養(yǎng)費。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偉
法官助理王輝
書記員董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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