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楊某2等與李某1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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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0)云0521民初857號

原告:郭某1,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保山市施甸縣。
原告:楊某2,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保山市施甸縣。
原告:楊某3,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教師,住保山市施甸縣。
被告:李某1,女,1974年1月7日出生,回族,農(nóng)民,住保山市施甸縣。
被告:楊某1,女,2010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學生,住保山市施甸縣。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被告楊某1母親),女,1974年1月7日出生,回族,農(nóng)民,住保山市施甸縣。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祥,云南祥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A1證據(jù)證人郭某2在郭某1戶建蓋案涉房屋時幫忙回填地基的事實無異議,且當時郭某1、楊明順、楊偉、李某1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予以采信。A2、A3證據(jù)的證人所陳述的證言均系聽當事人說,自己并未親眼看見或聽見,亦未親身經(jīng)歷,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A4證據(jù)經(jīng)各方當事人核實是客觀存在于查邑三組046號的案涉房屋現(xiàn)狀,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予以采信。各方當事人對A5證據(jù)不持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予以采信。A6、A7證據(jù)系郭某1、楊某2、楊某3自己整理書寫,李某1、楊某1不予認可,且無其他證據(jù)加以證實,故本院對該二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A8、A10證據(jù)出具時間均系同一天,是事后出具的《證明》,且李某1、楊某1持有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雙方當事人對A9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其只能證實賠償過這樣一筆錢,不能證實其他事實,故本院對其證明目的部分予以采信。雙方當事人均對B1、B2證據(jù)不持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予以采信。B3證據(jù)從證人陳述的證言來看只能證實建蓋案涉房屋交涉事項及經(jīng)濟結算是由李某1、楊偉進行,并不能證明其他內容,故本院對其證明目的部分予以采信。雙方當事人對B4、B5證據(jù)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B6證據(jù)能夠證實案涉房屋的修建時間,但是無法證實實際上的資金來源情況,郭某1、楊某2、楊某3提出本案繼承的房屋不包含李某1、楊某1主張分割的老房子,李某1、楊某1并未提出反訴,故本院對其證明目的部分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郭某1系楊偉(已故)的母親,楊某2、楊某3與楊偉是同胞兄妹,李某1與楊偉系夫妻關系,楊某1系李某1與楊偉的女兒?!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绽钅?與楊偉登記結婚,案涉房屋于2009年1月4日建蓋完成。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五格兩層《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施集建(97)字第16號,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房屋所有權證》為施政房權證(2002)字第C6-0215號。楊某2于2002年外嫁,未對該房屋修建進行過出資,修建房屋時楊某3大學畢業(yè)也未對房屋修建進行出資,并于2009年出嫁。楊偉于2016年1月17日死亡,楊明順于2017年4月18日死亡,郭某1、李某1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經(jīng)村委會調解無效,故郭某1、楊某2、楊某3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一)關于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是家庭共同財產(chǎn)的問題。1.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房屋所有權證》為施政房權證(2002)字第C-C6-0215號,經(jīng)庭審查實該房屋由楊明順、郭某1建蓋,李某1主張自己對該房屋進行過裝修,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guī)定,本院對李某1的主張不予采納,故該房屋應為楊明順、郭某1共同共有。2.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五格兩層《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施集建(97)字第16號及南邊坐南朝北的簡易房兩格、南邊坐西朝東的空心磚石棉瓦簡易豬圈的建蓋均系在楊偉、李某1夫婦一直與楊明順、郭某1共同生活,系一個生活單位期間,且未對房屋書面約定權屬。李某1亦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實的相關證據(jù),故在無證據(jù)證明對案涉房屋權屬進行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應屬家庭共同財產(chǎn),該案涉房屋應為楊明順、郭某1、楊偉、李某1共同共有。
(二)關于案涉房屋如何繼承及繼承份額的問題。本案楊偉、楊明順沒有訂立遺囑或存在遺贈行為,應按法定繼承處理。1.關于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的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之規(guī)定,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系郭某1與楊明順共同共有,應各占,楊偉先于楊明順死亡應由其女楊某1進行代位繼承,楊偉去世后李某1一直與楊明順、郭某1生活在一起直至楊明順去世并料理其后事,可認定李某1對楊明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楊明順的財產(chǎn),故郭某1、楊某2、楊某3、李某1、楊某1各繼承,即郭某1占,楊某2、楊某3、李某1、楊某1各占。2.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五格兩層、南邊坐南朝北的簡易房兩格、南邊坐西朝東的空心磚石棉瓦簡易豬圈兩格系郭某1、楊明順、楊偉、李某1共同共有,份額各占,楊偉于2016年1月17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李某1、楊某1、郭某1、楊明順各繼承即。楊明順的份額為,楊明順于2017年4月18日死亡,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郭某1、楊某2、楊某3、李某1、楊某1各繼承即。
綜上所述,1.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郭某1占案涉房屋份額為、楊某2、楊某3、李某1、楊某1各占,郭某1、楊某2、楊某3總份額為,李某1、楊某1總份額為。2.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五格兩層、南邊坐南朝北的簡易房兩格及南邊坐西朝東的空心磚石棉瓦簡易豬圈兩格郭某1的份額為,楊某2、楊某3的份額各占,李某1的份額為,楊某1的份額為。綜上郭某1、楊某2、楊某3總份額為即,李某1、楊某1總份額為即。
(三)關于案涉房屋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jù)上述份額來看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郭某1、楊某2、楊某3占份額,李某1、楊某1占的份額;2.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五格兩層、南邊坐南朝北的簡易房兩格及南邊坐西朝東的空心磚石棉瓦簡易豬圈2格郭某1、楊某2、楊某3總份額為,李某1、楊某1總份額為。從案涉房屋的布局及郭某1、李某1、楊某1的居住情況來看,結合房屋的破舊程度及楊某2、楊某3表示自己的份額爭取以后贈與其母親等因素,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及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北邊三格兩層歸郭某1、楊某2、楊某3所有,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南邊兩格兩層、坐南朝北的簡易房兩格及坐西朝東的空心磚石棉瓦簡易豬圈兩格歸李某1、楊某1所有較為適宜。院場、樓梯共用、大門共走。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施政房權證(2002)字第C-C6-0215號坐北朝南的空心磚簡易房三格及施集建(97)字第1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北邊三格兩層歸郭某1、楊某2、楊某3所有;施集建(97)字第1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坐西朝東磚木結構瓦樓房正面房南邊兩格兩層、坐南朝北的簡易房兩格及坐西朝東的空心磚石棉瓦簡易豬圈兩格歸李某1、楊某1所有;院場、樓梯共用、大門共走。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郭某1、楊某2、楊某3負擔25元,由李某1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趙建成
審判員何艷
審判員楊釩
書記員黃煒昕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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